一、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
(一)设立申请书(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,设立地址,企业形式、出资人、出资额和出资方式,申请人、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、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);
(二)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;
(三)企业章程;
(四)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(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,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不少于30万元注册资金的信用证明);
(五)经营场所的证明(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,或租用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);
(六)营业设施、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(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;有传真机、复印机;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);
(七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(八)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。
二、申办程序
1、经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;
2、报市旅游局审核;
3、市旅游局审核同意报省旅游局审批;
4、省旅游局批准后,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;
5、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之日起,3个工作日内持副本向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,或与指定的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;
6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。
三、承诺时限
市旅游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报或不予申报的决定。
注: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,以各地旅游局信息为准。